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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2-28  来源:高检网  字体大小[ ]

   原标题: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诉袁某某等21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生态资源补偿费  专家咨询意见  

  【要旨】

  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构成刑事犯罪,也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生态资源受损状况和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借助专家意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公益损害赔偿请求。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至6月间,袁某某、杜某等21人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穿山甲及制品11只。经检察机关委托,华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物种生存委员会穿山甲专家组成员吴诗宝教授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出具了专家意见确认:穿山甲非法贸易行为不仅会影响该物种的保护,还破坏了生态环境,应当向资源破坏者收取资源破坏补偿费,用于资源恢复和补偿。

  【调查和诉讼】

  2018年6月28日,袁某某等21人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18年8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公益诉讼部分立案审查,在《法制日报》发布诉前公告,期满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拟就本案起诉。

  经调查核实,21名行为人从事非法买卖穿山甲及制品,具有侵害故意和侵害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民事公益诉讼条件。2019年1月4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袁某某等21人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针对本案提起了江苏省首例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21名被告人连带承担非法收购、出售11只穿山甲造成的生态资源受损费用合计88万元。21名被告人对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均真诚悔罪,自愿缴纳资源补偿费,支付88万资源补偿费及1万元专家咨询费至金坛区财政非税账户。

  【典型意义】

  本案中21名被告尽管不是直接猎杀者,但其违法行为对于造成生态资源损害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可要求其承担公益侵害责任。本案公益诉讼的提起,加大了对非法买卖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具有积极意义。在对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状况和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时,可参考相关领域专家意见。同时,应做好专家资质和意见合理性审查工作,提升专家意见的认可度和采纳率。本案21名被告人在庭审后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自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动缴纳了全额赔偿款,纳入区财政非税专户管理,专门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案例二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分类确定赔偿标准  案发地开庭 专家辅助人出庭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提起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资源破坏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使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通过聘请专家“外脑”分类确定赔偿标准,同时通过检察长领办、案发地开庭、申请专家证人出庭等多种形式提升人民群众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实现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有效司法保护。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12日下午,兰某某到龙泉市锦溪镇黄永村村委会后山场采摘草药期间,在一山坳处发现1只白鹇(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遂将其猎捕。次日,兰某某在龙泉市住龙镇碧龙村附近山场上,发现3只果子狸,遂将其猎捕。之后,将猎捕的白鹇和3只果子狸出售给王某某。王某某又将该只白鹇和其中1只果子狸出售给翁某某。另调查发现,王某某还有非法猎捕、收购尖吻蝮、乌梢蛇共计6条和棘胸蛙45只等破坏生态的违法事实,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诉讼】

  2018年3月30日,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通过《检察日报》发出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符合条件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5月11日,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某、兰某某对猎捕、杀害、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86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翁某某对其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失62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8年5月29日,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在龙泉市竹垟畲族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支持了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王某某、兰某某、翁某某履行了法院判决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涉案野生动物共5个物种55只,且存在不同情形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检察机关通过聘请高校、科研机构、野生动物保护部门专家论证等方式,针对不同物种以及猎捕、杀害、出售、收购等不同情形,分别确定了赔偿标准和诉讼主张,明确了《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在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检察机关联合人民法院,以巡回法庭的形式将庭审地点设在案发地的乡村振兴讲习所,同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乡镇狩猎员、当地干部和村民一同观摩庭审,并聘请中国鸟类多样性保护与生态文明科学首席科学传播专家以专家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对案件中的专门性和专业性问题进行解答和说明,使本案办理得到专业保障,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三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专家辅助人出庭  替代性方式修复 

  【要旨】

  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不仅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还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赔偿损失、以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请。创新办案方式,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发表专家意见。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和普法宣传教育。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下旬至2017年1月17日,胡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六次到位于湘阴县杨林寨乡的洞庭湖内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猎杀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小天鹅52只,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资源,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价值达69472元。

  经湖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院出具专家意见,认为:1.在长期的进化过程中,每只小天鹅携带着本种群的基础基因以及个体的特殊基因,由此构成该种群遗传多样性,一旦消失将无法挽回。2.小天鹅的生态价值主要体现在其与环境已经形成了相对固定的生态关系,这种动态平衡关系维系着当地的生态平衡。人为造成小天鹅种群数量减少,直接影响着整个洞庭湖区生态环境的平衡。

  【调查和诉讼】

  湘阴县检察院在办理胡某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时,对胡某某等人2017年9月22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2018年1月26日,湘阴县检察院经审批依法向湘阴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1.判令胡某某等人共同赔偿因侵权造成的国家资源损失69472元;2.判令胡某某等人采取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3.判令胡某某等人共同承担专家咨询费16000元。

  2018年6月15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湘阴县检察院聘请全国知名野生动物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就猎杀小天鹅对环境破坏程度、生态的损害及修复方式、费用、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方面发表专家意见。2018年9月18日,湘阴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后,公益诉讼起诉人继续跟进判决内容的执行,胡某某等人委托湘阴县林业局代为履行,湘阴县林业局制定《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在横岭湖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设立人工促进修复区100亩管护三年,种植旱柳250株、种植水草100亩;印发宣传资料5000份。经横岭湖自然保护区青山岛管理站观测, 2018年底,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小天鹅种群数量明显增加,由案发前的300余只增加到4400余只。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案提出以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请,对保护好洞庭湖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及生态环境起到了较好的引领示范作用。引入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不仅提供了专业意见,而且还给所有听庭人员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结合办案中发现的监管漏洞,向当地林业部门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对社会公众增强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注重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四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快递收寄验视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快递行业整顿  送法进校园

  【要旨】

  快递企业执行收件验视制度监管不到位,致使违法行为人通过快递运输、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得逞,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检察机关在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邮政部门开展快递行业专项整治,构建野生动物保护长效机制。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绵阳的王某某从广东网友处以1850元价格购得球蟒10只,后利用QQ群、微信群等发布信息,并通过绵阳某快递公司邮寄运输球蟒,以每只300元的价格出售给成都的胡某某、上海的黄某某、济南的孙某及保山的丁某、呼和浩特市的王某。2018年7月8日,王某某快递邮寄的球蟒被呼和浩特市某快递有限公司发现后移交辖区森林公安局。经鉴定,涉案的球蟒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保护动物。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11月,绵阳市森林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将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移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将所涉其他犯罪线索移送广东、内蒙古等地公安机关。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调查过程中,发现绵阳市邮政管理局怠于履职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其未对辖区内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充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王某某通过快递运输、买卖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得逞,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

  2019年3月13日,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向绵阳市邮政管理局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其及时依法查处涉案快递公司,并加强对辖区内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监督管理,开展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执行收件验视制度专项督查活动。绵阳市邮政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落实。一是依法立案查处涉案快递公司;二是开展邮政业安全警示教育培训;三是开展执行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及过机安检三项制度专项整治活动;四是与绵阳市森林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寄递管理工作的通告》,督促野生动物资源富足区域的企业严格落实收寄制度,并加强野生动物犯罪信息上报,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办理该案为契机,启动了全市检察机关保护野生动物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与市公安局、市林业局联合会签《关于加强网络监管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实施意见(试行)》,加强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的力度。同时,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和未检部门联合市林业局、西南科技大学开展保护野生动物法治宣讲会,并在全市各大、中、小学进行了野生动物保护专题宣传教育。

  【典型意义】

  该案系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的典型案件。一是买卖主体特殊。涉案买受人中有未成年人,违法买卖行为对青少年的侵害影响大;二是交易方式特殊。买卖的交流、交易均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并通过现代快递物流的方式运输,隐蔽、快捷;三是交易对象特殊。买卖对象系公众容易误认为宠物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球蟒。

  随着快递行业快速发展,邮政部门监管滞后给快递运输贩卖野生动物可乘之机。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深挖背后根源,堵塞社会管理漏洞。同时,调动两级院公益诉讼、公诉、未检部门等各方力量,最大限度推进案件办理进度,提升案件办理效果和宣传效果。

  案例五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野生动物非法收购和运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网络舆情研判 专项整治

  【要旨】

  检察机关有效利用网络舆情研判机制,拓展野生动物保护案件线索渠道,注重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促进案件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初,野生动物保护组织志愿者向中国江西网反映,有违法行为人在鹰潭火车站非法转运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鹰潭市人民检察院迅速会同鹰潭市森林公安局、鹰潭市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当日现场查获饶某某无证非法运输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棘胸蛙774只;邱某某持过期无效证件,非法运输省级重点保护动物黄麂2只及省级“三有”野生动物野猪1只。

  【调查和督促履职】

  鹰潭市人民检察院调查认定,饶某某、邱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针对此案件中暴露的鹰潭市林业部门作为野生动物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问题,2018年3月20日,鹰潭市人民检察院向鹰潭市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对通过鹰潭火车站转运野生动物的行为依法查处;同时要以此案为契机,对全市非法贩运野生动物的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切实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鹰潭市林业局接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立即在全市林业系统内开展了湿地候鸟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专项整治行动,并于10日内就《检察建议书》中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回函答复:一是根据检察建议,已对两名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是反馈了没收野生动物的处理情况;三是通报了下一步整改措施。加大对全市非法贩运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情况摸底排查,组织森林公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市林区市场、公路、餐饮店、火车站、汽车站等地段的摸排、检查,并开展全市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制作倡议书、通告,悬挂横幅、宣传牌等形式,向全社会宣传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内容,并在相关运输部门公开野生动物运输需查验的许可证清单、运输证、检疫证等规范性文件样版,提升野生动植物保护意识。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共办理涉及野生动物保护刑事案件18件,行政处罚案件7件,鹰潭市林业部门分阶段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报送了工作情况,确保了检察建议取得实效,保护野生动植物行动落地生根。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推动形成了野生动植物保护“社会—行政—司法”共为共治的良好局面。本案的线索来源于志愿者向网络媒体的举报,而线索成案则来源于检察机关对媒体报道持续监控和分析研判,体现了检察机关利用网络平台有效拓宽案件渠道的新途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高效互动,促成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真正达到促进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根本目的。

  案例六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野生动物保护 线索摸排 监督救助 保护合力

  【要旨】

  检察机关主动开展案源排摸,两级院一体办案,准确发现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的监管漏洞,促进完善相关治理措施,推动行业整改。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在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中源头启动、全程监督功能,监督监管者、惩罚违法者、保护野生物种、教育同业人员,提高公益诉讼监督实际效果。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发现扬中市博联农贸市场内的周某某水产经营户、姚某某水产行公开出售巴西龟、野生菜花蛇以及青蛇等野生动物,且上述商家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及相应的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明。

  【调查和督促履职】

  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办案组积极探索行业专业人员辅助办案机制,邀请镇江市野生动物保护站、扬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扬中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的野生动物保护专家参与到此次专项行动中,就有关专业问题进行咨询和研判,并邀请了公益损害观察员、专家与办案组成员多次前往农贸市场,对前期摸排到的疑似违法销售的野生动物物种进行辨认。同时,确认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扬中市辖区内农贸市场长期违法销售野生动物现象怠于履行监管职责,于2019年8月22日向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该局积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相关野生动物经营户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切实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2019年10月15日,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已根据检察建议对违法销售野生动物的经营户立案查处,下达处罚决定书,并下发《关于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检查行动,要求辖区内各分局对各自辖区内的各大集贸市场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召开专题培训会,布置下一阶段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组织专项整治,联合其他部门持续开展对辖区内农贸市场及集市联合集中检查,全面彻底清查违法销售、经营野生动物行为。

  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对该局的整治行动持续跟踪监督,并对专项行动中缴获的野生动物处置进行了回访,监督行政机关对查获的野生动物进行救助,目前涉案动物已被依法移送到相关野生动物园进行管护。办案组又多次对集贸市场的违规销售野生动物的经营户进行回头看跟踪效果,现场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知识和重要意义。

  【典型意义】

  该案是落实省、市两级院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公益诉讼专项行动的成果。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发出建议后,持续跟进相关被查扣野生动物的处置情况,监督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野生动物开展救助,并联合市场管理方对市场经营户进行普法教育,防止类似事件发生。通过本案,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管局建立了定期互动机制,双方定期请对方业务骨干进行业务讲座,加强了执法与司法衔接,形成了野生动物保护的合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就

《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野生动物保护属于检察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办案范围。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办理了一批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典型案件。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社会公众关于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加强执法司法力度的呼声此起彼伏。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月初部署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工作。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不少专家学者提出建议,希望检察机关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办案力度,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及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加强源头防控,凝聚社会共识,推动增强生物安全国家治理能力。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野生动物保护是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吗?

  张雪樵:是的。目前我国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五大领域。依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野生动物保护属于其中第一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野生动物保护既涉及到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也涉及到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安全。各地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办理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案件中,加强与刑事检察部门、森林公安、林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办理了一批典型案件。其中,既包括对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出售、收购野生动物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包括对野生动物保护行政执法中的怠于履职或者监管漏洞提出督促履职、加强监管等方面的检察建议。此次发布的案例是从各地检察机关近年来办理的野生动物保护案例中筛选出来的。

  去年以来,最高检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加强了沟通协作,联合开展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固废污染防治公益诉讼培训班,并计划出台具体协作意见。2019年底,最高检与欧洲环保协会联合举办了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国际研讨会,多国司法官员、专家学者、环保组织共同交流了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经验做法。

  记者:这批案例中有不少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类型案件,这样的办案方式和效果与以往单纯刑事追责相比有什么优势?

  张雪樵: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有3件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相关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均来自刑事案件。涉及的刑事罪名包括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罪等。这类犯罪行为,不仅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也对涉案野生动物所属区域的生态安全造成了很大影响。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中,注重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相衔接,在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提出赔偿损失、以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等诉请。这样两种职能衔接,一是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既有刑事证据为公益诉讼中查明相关事实、确定赔偿金额等提供了重要依据。二是增加了违法犯罪的成本,并有效转化为生态修复资金。如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诉袁某某等21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21名被告缴纳的88万资源补偿费已纳入区财政非税专户管理,将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决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体现了加重处罚的司法导向。本次发布的案例既包括涉野生动物黑色产业链上游的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也包括下游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制品等违法行为。没有需求就没有买卖,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要彻底斩除野生动物黑产利益链条,让所有参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人都付出代价。

  记者:行政公益诉讼职能在野生动物保护中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

  张雪樵: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作,涉及到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需要各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发力。《决定》第六条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本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本次发布的案例中包括3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体现了行政公益诉讼在野生动物司法保护中由点及面、促进行政机关综合治理的制度优势。检察机关针对履职中发现的行政监管漏洞或者执法不到位、不严格等问题,主动与行政机关磋商沟通,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促成了当地多部门联合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同时,通过向地方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报告情况,争取支持,促进野生动物保护的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如江西省鹰潭市林业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在全市林业系统内开展了湿地候鸟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专项整治行动。四川省绵阳市检察机关以办案为契机,与市公安局、市林业局联合会签《关于加强网络监管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实施意见(试行)》,完善制度机制,形成打击合力。

记者: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不仅仅是野生动物本身的资源价值,还包括对生态环境的损害。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一般是怎么确定赔偿数额和修复方式的?

  张雪樵:正如《决定》第二条中提到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需要全社会进一步提高认识。涉野生动物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资源破坏难以仅用金钱价值估量,导致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中关于生态损害赔偿的数额计算往往成为办案中的技术难题,但检察机关不能因此就轻易放弃追究或随意确定赔偿责任。为充分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检察机关通过咨询专家意见、委托鉴定、委托评估、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等方式,尽最大努力对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举证,还探索提出替代性修复等诉讼请求,既提升了办案专业化水平,也保障了办案效果。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等人非法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小天鹅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检察机关聘请全国知名野生动物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就猎杀小天鹅对环境破坏程度、生态的损害及修复方式、费用、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方面发表专家意见。判决生效后,胡某某等人委托湘阴县林业局代为履行,在横岭湖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设立人工促进修复区,种植旱柳、水草等,改善小天鹅栖息地的生态环境。

  记者:野生动物保护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很多违法行为人缺乏相关法治意识,检察机关办案中是如何加强普法宣传的?

  张雪樵:办案的过程也是普法的过程,针对涉野生动物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检察机关一方面持续加大依法惩治力度,另一方面,把每一次野生动物保护的办案和监督活动转化为生动的普法实践,警示和震慑涉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推动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努力提升公众的公共卫生安全意识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倡导共建人类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存的美好家园。如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时,联合人民法院,以巡回法庭的形式将庭审地点设在案发地的乡村振兴讲习所,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狩猎员、当地干部和村民一同观摩庭审,扩大案件办理效果。江苏省金坛区检察院办案中,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餐饮协会相关人员以及媒体记者旁听庭审,还以该案为原型,专题制作《拯救穿山甲 检察在行动》微动漫广泛宣传,让更多公众了解穿山甲生态价值和所处困境,参与到 “森林卫士”的保护中。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部分未成年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不足问题,指定公益诉讼部门、未检部门联合市林业局、西南科技大学开展保护野生动物法治宣讲会并通过“宪法法律进高校”“送法进校园”等形式在全市各大、中、小学进行了野生动物保护专题宣传教育,帮助未成年人树立良好的生态文明法治意识。

  《决定》第五条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都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我们发布这批典型案例,就是通过以案释法,进一步加大野生动物保护普法宣传教育。

  记者:疫情发生以来,检察机关是如何结合公益诉讼职能,加强野生动物司法保护的?下一步还有什么工作计划?

  张雪樵:针对这次新冠肺炎疫情,2020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并对疫情期间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作出了具体指导,要求检察机关提高政治站位,全面、深入、准确地学习、领会和把握党中央和最高检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在服务大局中积极发挥公益诉讼的职能作用,准确把握与疫情可能存在关联的野生动物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处理,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调沟通,稳妥有效地助力地方疫情防控工作。

  同时,最高检第八检察厅专项负责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特别交办了一批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相关案件线索并指导有关省级检察院挂牌督办。浙江省检察院与公安、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联合部署源头防控,并对10起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进行挂牌督办。湖南省检察院对15起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挂牌督办。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以深入贯彻执行《决定》为契机和抓手,充分利用疫情防控形成的共识、合力及高压态势,持续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指导和办理,重点针对违反《决定》的违法行为,以及执法不严、监管漏洞等突出问题,用足用好检察建议、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包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手段,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督促行政机关严格监管,监督相关主体履行社会责任,共同惩治和预防违法行为,激活野生动物保护机制,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把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作为长效治理中的重要保障机制之一,持续推动相关立法完善,促进《决定》中提出的野生动物保护名录调整、配套规定细化、非食用性利用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的落地落实,努力修复人类与野生动物和谐共生的美好环境。

中国检察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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